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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北京市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是北京市人民政府为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而制定的规定。以下是该规定的一些要点:

1. 适用范围 :

本规定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

2. 责任主体 :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标准化建设,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3. 主要负责人职责 :

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职责包括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报告安全生产情况等。

4. 其他负责人职责 :

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安全总监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其他分管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5. 特定作业的安全要求 :

对于爆破、吊装、挖掘等危险作业,应制定作业方案,进行安全交底,安排专人现场管理,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警示标志,以及应急救援装备。

6. 资金保障 :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确保安全生产资金的保障。

7. 监督管理 :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对特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8. 实施时间 :

该规定自2019年7月15日起施行。

以上要点概述了《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主要内容。如果您需要更详细的信息,请告诉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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