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有哪些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合伙人要求 :
必须有两个以上合伙人。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 出资要求 :
合伙人需要认缴或者实际缴付一定的出资。
出资形式可以是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对于非货币财产出资,需要评估作价,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或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劳务出资的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3. 合伙协议 :
必须有书面合伙协议,且需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合伙协议应包含合伙企业的名称、主要经营场所、合伙目的和经营范围、合伙人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合伙事务的执行、入伙与退伙、争议解决办法、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违约责任等内容。
4. 企业名称和场所 :
必须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名称中应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必须有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
5. 其他条件 :
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以上条件需同时满足,才能设立普通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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